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控制和应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我市林业生产与国土生态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林业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国家林业局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湖北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全市境内发生的对森林资源和生态建设可能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工作。
1.4灾害分级
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可控性、发生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4.1 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Ⅰ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
(1)首次发生(发现)国(境)外传入我省的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时;
(2)首次发生(发现)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时。
1.4. 2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Ⅱ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
(1)林业有害生物连片暴发成灾面积达10000公顷以上时;
(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连片成灾面积在5000公顷以上时;
(3)某一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对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引起重大生态、经济、社会影响,由省政府和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要求的。
1.4.3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美国白蛾、松材线虫等林业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省(区、市)暴发流行,造成或可能造成较重经济损失或生态危害。
(2)其他检疫性或新发现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对社会、经济、贸易造成较重影响或损失的。
1.4.4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美国白蛾、松材线虫等等林业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省(区、市)暴发流行,或可能对生态构成一定危害的。
(2)其他检疫性或新发现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对社会、经济、贸易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的。
1.5工作原则
1.5.1坚持属地管理,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原则。
1.5.2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
1.5.3坚持快速反应,控灾减灾的原则。
1.5.4坚持分级联动,各司其责的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黄石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在黄石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日博国际成立黄石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简称省指挥部),各县(市 、区)也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成立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指挥机构,落实相应责任。
2.1市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林业局局长
副指挥长:市林业局分管局长
成 员:市林业局办公室、造林科、资源科、森林公安局、野保站、市森林植物检疫站等有关科室(单位)的负责人。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造林科;专家组以市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家咨询组为基础,根据有害生物发生的不同种类,适时补充其他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
2.2职责
2.2.1指挥部:研究、协调、解决重大生物灾害处理过程中的问题,研究、解决县(市、区)指挥机构的请示和应急需要。
2.2.2办公室(造林科):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承担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控措施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技术支持和科技支撑。
2.2.3专家组:负责重大生物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2.2.4局办公室:负责向市政府、省林业厅和市直有关部门汇报、通报情况;根据指挥部意见和工作需要,协调市发改委和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及时筹措和拨付救灾资金;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负责联系新闻单位,根据全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情况,及时报道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以及应急处置的重大活动、工作经验、先进典型和模范事迹等。
2.2.5资源科:负责提供重大生物灾害发生区森林资源分布和林相资料,核实受害面积,根据需要审批采伐指标。
2.2.6森林公安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防和除治工作的现场处理与封锁,维护现场社会治安等工作。
2.2.7森检站: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调查监测、检疫监管,承担市级防治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制定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处置方案,指导、督促有害生物的防治与处置工作
2.2.8野保站: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自然湿地和保护区内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处理工作。
3预测和预防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各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指挥机构报告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及其隐患的权利,也有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的权利。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或疑似情况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预测预报网点是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森防专业技术人员是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责任报告人。
3.1.2 调查、监测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县(市、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为重大有害生物监测实施单位,要定期组织森防检疫技术人员开展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的全面普查或专项调查,掌握其分布、发生及危害森林资源等情况,发现枯死树和其他异常现象要及时调查取样,实时监控。对于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无法鉴定的,送省林业有害生物鉴定中心鉴定;省林业有害生物鉴定中心无法鉴定的,送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中国林科院内)鉴定。
3.2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根据我市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平台和运行机制;建立信息采集、传递、处理、决策系统和应急指挥系统及远程专家诊断、决策、评估系统。加强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灾减灾体系及基础设施建设;以各级森防检疫机构为依托,建立健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先期应急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完善保障措施;充分发挥国家级中心测报点、基层护林员的作用,全面提升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能力。
3.3 检疫监管
各级森防检疫机构负责对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制品的检疫检验工作。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制订相应的办法和措施,支持森防检疫机构开展检疫工作,充分发挥林业站、木材检查站的检疫监管作用,对发现的疫情及时处理,对疫区进行严密封锁,防止疫情扩散传播。
3.4先期处置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员和药剂药械,积极开展控制、封锁、清除工作,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减少灾害损失,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3.5科技支撑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鉴定、防治等技术措施的科学研究,定期组织有关专家,从生态学角度对可能暴发成灾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实地考察、分析评估,确认灾害等级,提出预防措施与控制技术。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要根据其分布、危害、传播和发生特点,提出监测、控制与清除技术措施,防止灾情扩大。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照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分级标准,应急响应可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两级。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应急响应由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组织实施;Ⅱ级以下应急响应由市级及以下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汇报。
4.2 应级响应程序
4.2.1 Ⅰ级响应
Ⅰ级灾害发生后,省指挥部按下列程序响应:
(1)省指挥部确认Ⅰ级灾害发生后,立即报告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由省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宣布预案启动,并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具体部署;
(2)开通与省政府、国家林业局、灾害事件所在地市、县级防治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3)及时向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报告重大生物灾害基本情况和应急防治的进展情况。必要时,提请省政府责成省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响应,确保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等需要。省指挥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省级相关部门和灾情发生地市(州)人民政府,并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物资、设备的调集、国际交流合作及其它工作。
(4)迅速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调查灾情,分析发生形势,研究制定应急方案或实施计划,并报送省政府及国家林业局。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参与应急方案的实施,必要时调集灾情发生地周边地区专业防治力量实施增援。
(5)组织有关专家对发生Ⅰ级生物灾害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研究,为地方除治工作的实施培训专业人员,为地方防治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划定并封锁疫区的建议,依法设立检疫检查站,实施疫区封锁。
4.2.2 Ⅱ级响应
Ⅱ级灾害发生后,省指挥部按下列程序响应:
(1)省指挥部确认Ⅱ级灾害发生后,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宣布预案启动,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具体部署;
(2)开通与重大林业生物灾害事件所在地市、县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防治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3)及时向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报告重大生物灾害基本情况和应急防治的进展情况。必要时,提请省政府责成省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响应,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和其他需要。省指挥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省级相关部门和灾情发生地市(州)人民政府,并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物资、设备的调集、国际交流合作及其它工作。
(4)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人员组成专家组赶赴现场调查灾情,分析发生形势,研究制定应急方案或实施计划,加强对实施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为地方应急工作的实施培训专业人员,为地方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协调好跨市(州)区域的联防联治,通知相关防治力量随时待命,必要时调集灾情发生地周边地区专业防治力量实施增援。
4.2.3分级响应
4.2.3.1 市处置重大生物灾害防治指挥机构的响应
确认重大灾情后,根据灾情和省指挥部的要求,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重大有害生物的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1)迅速成立现场防治指挥部,组织人员到现场调查灾情,分析发生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具体措施,指导、督促灾情发生地防治指挥机构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及省林业厅。
(2)开通与省指挥部及灾害事件所在地县级防治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林业厅报告重大生物灾害基本情况和应急防治的进展情况。
(3)协调好本市内跨县级区域的联防联治,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灾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并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物资、设备的调集及其它工作。必要时,提请市政府责成市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响应,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和其他需要,并调集灾情发生地周边县(市)专业防治力量实施增援。
4.2.3.2 县(市、区)重大生物灾害防治指挥机构的响应
确认重大灾情后,根据灾情需要和省、(市)指挥部的要求,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重大有害生物的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1)迅速成立现场防治指挥部,实施先期控制。同时,研究具体的应急处置措施,制定应急应急方案或实施计划。
(2)开通与省、市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省、市林业局报告重大生物灾害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3)按照应急方案或实施计划要求,提请地方政府组织调集防治人员、物资、药剂药械等,实施有效防治。
(4)加强对除治现场的监督检查,确定技术责任人,保证除治质量。同时,对发生区及周边地区进行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实施跟踪监测。
(5)属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及时向省政府提出划定并封锁疫区的建议,依法设立检疫检查站,严格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主植物无序流动,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6)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争取有关部门和当地群众对防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报告制度
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重大有害生物或疑似有害生物情况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在48小时内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报送至市林业局(应同时说明信息来源、危害区域、程度、发生性质的初步判定、拟采取的措施及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市指挥部办公室认为可能属于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应在48个小时内报至市政府和省林业厅。
4.3.2通报与信息发布
4.3.2.1信息的发布做到真实准确、注重实效。经省指挥部确定为重大生物灾害后,发生地的市、县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指挥机构必须在5日内向毗邻和可能涉及的市、县林业及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4.3.2.2接到通报的市、县林业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并加强监测工作。
4.4通讯
建立健全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通讯系统。在应急处置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保持通讯联络及有关信息系统网络畅通,明确主要联络和信息系统维护人员、专用电话和备用电话。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使用专用电话、专人负责各级指挥机构及现场指挥部的联络。
4.5应急结束
应急预案启动后,专家组负责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实施计划执行状态和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分析与评估,及时向市指挥部和发生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提出继续实施、终结实施或转为非重大生物灾害事件的意见。
5 后期评估与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灾情发生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重大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向市指挥部报告,同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经市指挥部核实后,由市林业局上报市政府、省林业厅和市直有关部门。
5.2善后处置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发生地市、县政府开展灾后重建,恢复受灾森林,清理因应急措施而设立的临时设施。经专家评估认为该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对林农造成重大损失的,地方政府应酌情予以补助。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扑灭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2-3年的监测,监测结束后,由专家组再行评估,提出疫情解除意见。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重大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2经费保障
处置重大林业生物灾害所需的经费,按《黄石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其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由基本建设投资渠道解决。
6.3物资储备
市林业局根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需要,逐步加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药剂、药械的储备工作,有计划地建立市、县级二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因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以实施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
6.4技术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进行超前研究,在监测预警、检疫鉴定、综合防治等关键技术上组织科研攻关,制订综合防控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5人员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形势,建立健全基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同时要加强系统内有关人才的培养,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应对林业生物灾害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6.6监督与演练
根据专家的意见和不同时期重大有害生物的发生危害情况及其潜在威胁,市林业局定期对辖区内地重大生物灾害的能力组织检查,如机构、队伍建设、物资、技术储备情况等。重点检查控制灾情的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有害生物的防治效果,督促各地抓好重大有害生物应急防治工作。每年各县、市、区要分层次对专业人员和除治专业队队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小规模的实战演练,提高应对重大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
7附则
7.1术语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简称重大生物灾害):是指因人为或自然原因,由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引起的,对林业造成的(或潜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家林业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7.2预案管理
市林业局根据需要,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经专家论证后报市政府备案。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制订本地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林业局备案。
对在报告和处置重大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等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报告和处置重大生物灾害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7.4本预案由市林业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7.5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