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县申报命名工作,促进森林旅游全面、持续、健康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县申报命名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县申报命名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7年5月11日
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县申报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森林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森林旅游全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0号)精神,《国家林业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快发展森林旅游的意见》(林场发〔2011〕249号)以及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旅游发展和林业示范园区命名管理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县”,是指具备良好的森林风景资源,在森林旅游发展中取得了显著成绩,对各地森林旅游发展具有重要示范意义的地市级行政区、县区级行政区(含森工林业局)。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县”的命名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国家林业局森林旅游管理办公室)承担,简称“场圃总站”(“森林旅游办”)。
第四条 “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县”的命名和管理,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坚持优化布局、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森林风景资源优越。地(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森林覆盖率不低于40%,县(区)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森林覆盖率不低于50%,森林风景资源类型多,生态环境良好(内陆干旱地区适当放宽)。
第六条 具有一定数量和面积的森林旅游地。申报“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的,区域内省级及以上森林旅游地数量不少于6处,且至少有2处国家级森林旅游地;申报“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县”的,区域内省级及以上森林旅游地数量不少于2处,且至少有1处国家级森林旅游地。
本办法所称“森林旅游地”,是指依托森林、湿地、荒漠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按规定程序设立,由林业主管部门指导、组织、监督并提供旅游服务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林业自然保护区、沙漠公园以及国有林场、野生动物园等。“国家级森林旅游地”包括国家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沙漠公园以及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森林旅游地”包括省级森林公园、省级湿地公园以及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等。
第七条 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森林旅游工作,扶持政策完善,森林旅游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机构设置、队伍建设、财政投入、部门合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第八条 森林旅游基础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森林旅游地的可进入性强,基础服务设施比较完善,各旅游要素配置合理。
第九条 具有较大的年游客接待量。区域内森林旅游年游客量达到较大规模:申报“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的,东部地区400万人次以上,中部地区240万人次以上,西部地区160万人次以上;申报“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县”的,东部地区100万人次以上,中部地区60万人次以上,西部地区40万人次以上。
第十条 森林旅游地管理规范。管理机构设立、森林资源保护、总体规划编制、项目建设管理、经营权流转、安全管理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无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盗伐滥伐林木、违法使用林地和欺诈游客等现象,最近3年无重大林业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一条 示范作用突出。在以下方面具有突出优势和示范价值。
(一)在政府主导下形成了有利于森林旅游发展的体制机制。真正做到了将政府引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市场运行相结合,管理得力,经营灵活,多方共赢。
(二)在处理保护与利用、生态与产业、休闲与科普关系方面成效突出。保护重点明确,措施得力,利用方式科学,真正实现了资源质量越来越高,环境质量越来越好,产业功能越来越强,生态教育功能越来越大。
(三)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作用突出。通过加强生态文化建设、加强生态文明教育等,提高公众对森林重要性的认识,从而自觉培养公众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意识。
(四)产业优势突出。森林旅游成为区域经济支柱产业,主要指标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处于领先水平。
(五)在促进群众增收致富方面成效显著。通过发展森林旅游,创造大量就业机会,拓宽收入渠道,显著提高当地群众的收入水平,特别是对促进贫困人口脱贫发挥重要作用。
(六)通过发展森林旅游,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的转型发展。
(七)通过发展森林旅游,地域特色文化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和传承。
(八)公益服务功能突出。森林旅游在改善当地居民精神文化生活中发挥突出作用,在教育、体验、养生等方面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九)在森林旅游产品开发、品牌建设、市场营销和休闲旅游服务等方面成效显著。
(十)其他。在培养队伍、社区共享、横向联合、新技术应用等方面成效显著。
第十二条 符合上述第五条至第十条,且至少达到第十一条5个方面要求的地(市)或县(区)即具备申报资格。
第三章 程 序
第十三条 由申报地人民政府(森工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县申报书》,并附当地森林旅游发展情况说明以及相关图件、影像资料、规划等材料,按照程序逐级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筛选后形成本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森工集团,下同)推荐名单报国家林业局。各省每年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
第十五条 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森林旅游办)负责受理各省申报材料,组织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按程序认真审核筛选后提出建议名单,会签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政法司后,签报国家林业局局领导审核并提交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在中国林业网、中国森林旅游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由国家林业局公布命名。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获得命名的“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县”,须在18个月内完成编制或修编森林旅游发展规划,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十八条 “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县”须于每年年底前向国家林业局报送年度总结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国家林业局对“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县”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开展一次全面核查,对核查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取消其“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县”命名。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达不到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取消其“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县”命名。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致使森林风景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林业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取消其“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县”命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公布实施前,由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命名的“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县”继续有效(名单见附),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